一、申请
纠纷当事人可以就民事纠纷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。当事人没有申请的,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,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。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,可以书面申请,也可以口头申请。

二、受理登记
当事人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,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,并进行登记。

三、告知
在调解前,应当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、原则和效力,以及在调解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。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,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。

四、调查
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,收集有关证据,查清纠纷事实并如实做好笔录,由被调查人、调查人签名或盖章。

五、调解
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,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,根据需要可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。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结。

六、签订调解协议书
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,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,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协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。
七、履行
纠纷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,人民调解委员会监督履行。
八、司法确认
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,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,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,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,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。
九、回访
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,并就履行情况做好记录。